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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制定新规 福利待遇不得规定“以男为主”
2006-08-15 10:03:0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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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5日电 今年,黑龙江省将制定一部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新制定的法规将进一步完善补充保障妇女各方面权利和权益的具体规定,着力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昨天,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热费补贴等福利不得“歧视妇女”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住宅供热费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报销以男方为主,使男方没有工作而女方有工作的家庭不能享受到国家在这方面给予的福利待遇。根据各界妇女的强烈要求,在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职工的住房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商场搜查女顾客身体要受罚

  近年来,一些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但国家的立法仅对直接违法的人员有处罚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没有处罚的规定。为此,办法草案除强调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违法人员依法处罚外,对责任单位也规定了处罚。办法草案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办法草案加强了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其他法规有规定的,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其他法规有一般性规定的,参照设立了处罚条款;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需要设立处罚条款的,在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内,也设立了处罚条款。如办法草案规定: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和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妇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因女职工结婚、孕期、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女职工的工资和恢复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