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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半数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不足
2006-08-17 06:23: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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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7日电 记者从16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推进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在落实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中,2005年全省117个县(区)达到标准的只有27个县区;达到标准60%以上的有54个县,只占全省县区的45%;全省还有近一半的县(区)公安局经费达标还存在一定难度。

  据了解,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在对全省县级公安经费普查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测算,于2005年1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根据我省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类核定了全省县级公安机关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从全省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总体情况看,县级公安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

  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经费支出总量由2004年的23.3亿元,提高到26.2亿元,增长了11%,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有的地方仍然存在收支挂钩、以罚定支现象;有的地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案补助费不能足额到位;还有的地方将中央转移支付经费挤占挪用或抵顶冲销。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与地方经济发展滞后,财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对落实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向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沟通,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和财政部门的理解支持不够有关。绥化、大兴安岭等地平均不足标准的35%。

  为推进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将对2006年公安机关人均公用经费支出达到保障标准70%以上的县(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达到年度确定目标的,省财政厅在分配办案补助费时将予以扣减或不予安排。同时,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还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把经费真正用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来,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