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30日电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1元,上调了4分,其中包括已于2006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9分。新电价格将于2006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疏导电价矛盾,黑龙江省于7月24日召开了调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由听证时拟上调4.82分调整为上调4分,并上报省政府同意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同时,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市低保户继续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对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减轻城乡中小学用电负担。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