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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 哈尔滨出台新规整治拉锁路
2006-09-01 11:08: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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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日电 3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办法》将解决因挖路超时限,道路不能及时修复,影响道路完好和畅通等问题,有效治理“拉锁马路”,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

  《办法》规定,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不安排在冬季和重要节日、活动时段内挖掘城市道路;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除特殊情况外,《办法》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等。

  据规定,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挖掘城市道路计划通知申请挖道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按下列时限完成道路回填修复: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内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在5日内回填修复。

  《办法》规定,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