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4日电 老工业基地对外开放的规模正在提升,吸引外商投资的“洼地效应”正在日益显现。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吸引外资的魅力仍稍逊一筹。新近出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无疑将成为助力我省经济腾飞的“加速器”。
《意见》着力打造引资强磁场,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黑土地。可以预料,外资参与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将进入黄金期。
投资新取向——国有企业改革
并购方式国有企业改革期待着外国投资者的参与。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通过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负担等,原则上不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员工安置外国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外国投资者并购或者控股我省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并负责安置原企业大多数职工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资产出让和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土地使用外国投资者并购、控股国有企业后的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各级政府可以在测算投资项目总体效益的基础上,对用地费用给予补助。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出资者可以用企业原划拨土地出让收益补齐。
特别优惠外国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停产,启动时没有按解决方案具体实施的企业除外),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各级政府可以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者补贴。
现代农业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向优质粮食、绿色食品、畜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山特产品开发等产业投资。在同等条件下,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和绿色食品扶持政策。
“六大基地”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我省“六大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参股的国有企业,原企业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原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建设和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控股。
交通运输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包括并购)形式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跨境和境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货物装卸等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股比限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在税收上也有特殊的优惠。
基础设施实施《黑龙江省对俄运输通道发展建设规划》,对公路、港口、口岸建设等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省里将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有所减免。
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建立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省内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可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其进口的必要科研和教学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优惠。
人才交流实施紧缺人才国外培训专项计划,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和学科骨干、带头人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采取合作、人股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人才。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完善涉外人才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诚信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示制”。对重大外资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外资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投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