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9日电(记者 孙晓锐)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06年8月19日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0月1日将正式颁布实施。日前,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李文芳就省《条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明确法规义务和应付责任
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省《条例》的题目上,增加了“监督”两个字,这在1993年施行的《条例》中是没有的,增加监督管理工作之后,明确了被监督主体,明确法规义务和应付的责任,明确法规对监督工作的主体工作内容,加大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扩大质量责任主体范围
李文芳介绍说,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新颁布的省《条例》把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列为了质量责任主体,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法定责任,统一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地位。
工程竣工需到各级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将备案工作交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做,加强了备案工程质量的真实控制,另外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以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扯皮现象。省《条例》中还规定,“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赋予监理单位的法定权限
省《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的地基基础、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要留存影像资料,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同意不得使用,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作用。
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省《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李文芳解释到,以往建设工程出现质量投诉后,业主不清楚责任方究竟是谁,往往把责任推向政府,而真正的责任人却没有承担责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现在有了省《条例》的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再不能推委拖延,问题就能较快解决,维护了老百姓的利益。
工程竣工需进行分户验收
对于省《条例》中关于分户验收部分,李文芳是这样介绍的,分户验收是建设部为确保工程质量于今年年初推行的新要求,这次将这项工作写进省《条例》进行约束是我们在调研中征得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决定的。在省《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有了这样的规定后,分户验收工作就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
省《条例》与国务院《条例》配套使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各行为主体在建设实施中,既要遵守国家《条例》规定,同时也要执行省《条例》规定,省《条例》是对国家《条例》细化和完善,两者缺一不可。
李文芳最后介绍说,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是由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而我省这次颁布的《条例》直接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次法规定位的突破,可以说是开创了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先河。另外,这次我省县级以上,包括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全部授权到位,这是结合我省省情的一项举措,使全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部纳入监督范围,给全省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