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2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该厅为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下发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决定下放五项审批权限。
(一)取水许可的审批。年地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口和用水范围不跨县级行政区,取水河流、湖泊(含流域)不跨县级行政区的取水;非地下水超采区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非国家和省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审查。
(三)水利工程开工的审批。除国家、省投资的项目由省里审批外,其余民营、自筹等其他形式投资的项目开工,由县自行审批。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小型河流有关涉河项目的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型河流,如下项目的审批由县实施: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采砂、取土、淘金的许可;江河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的填、堵、占用或拆毁;护堤、护岸林木采伐;临时占用护堤地;河道、湖泊和一般中型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渔业、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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