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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哈尔滨市医保办理与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2006-09-22 16:17:0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钊 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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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2日电 在医疗保险方面,今年哈尔滨市新出台了《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将城镇居民等人群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为了让读者对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有整体的了解,就市民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进行了介绍。

  办医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保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

  医保参保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

  (2)住院医疗统筹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可以选择住院医疗统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男年龄在满60周岁至75周岁,女年龄在满55周岁至75周岁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含75周岁),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选择8%或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比例为4%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最低缴费年限: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使用医疗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如何就医购药:目前,哈尔滨市共确定定点医疗机构257个,定点零售药店523个。参保人员患病时,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参保人员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

  住院治疗首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2006年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本年度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治疗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