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5日电 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均须参加失业保险。针对读者关心的哈尔滨市失业保险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失业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既包括户籍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口在外地的职工;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所需具备条件
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的医疗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按照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即缴费每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转移的办理: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迁移的,只须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增减变动即可,即在原单位办理减员,在新单位办理增员;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要将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情况(也即失业保险关系)迁到转入地,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接收单位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专家提醒,按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失业保险申领
申领时限:职工失业后,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本人户口、身份证、1寸照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本人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
一次性申领:为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凡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凭本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等有效证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专家提醒,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认定的具体邀请可咨询劳动保障部门。
(特别提示:明天早上7:30———8: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将作客中波972哈尔滨经济广播电台,就失业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电话:8211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