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9日电 在昨天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公布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是继2003年8月公安部出台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以及同年9月省公安厅出台的50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从即日起开始施行的30项补充措施,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边防管理,消防管理四方面为市民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毕业生无工作可就地落户
(一)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于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二)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就业报到地。
(三)对于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并在原籍落户,或就业后已在就业地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改派的,可凭改派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正式接收外地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集体户口,毕业生落户不受人数限制。其中在本地投亲居住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亲属家。
车管部门实行午休值班制
(五)各县(包括县级市)辖区内群众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挂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登记,申领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C4、D、E、F)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换证、补证和审证(接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可以到当地县交警部门直接办理。
(六)阿城、泰来县、漠河县、桦南县、密山市、鸡东县、虎林市、东宁县、海林市、绥芬河市等地群众,可以直接到当地交警部门办理国产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和国产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除外)注册登记业务。其他县市将逐步开展此类业务。
(七)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实行午休时段民警值班制度,正常受理业务。
赴港澳游签注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八)97版护照持有人可以在本地市、行署公安机关申请办结护照延期签注。
(九)赴俄从事一年以上的长期商务活动、劳务活动的本省公民,本人持有的护照未过有效期的,经申请可办理护照延期或提前换发护照手续。
(十)增加一年一次、一年二次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有效期由原来的3个月变为申请人可一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十一)取消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
(十二)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条件中,增加因奔丧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以及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赴香港。
(十三)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十四)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十五)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
(十六)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十七)内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十八)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十九)年满16周岁居住本省的中国公民,如需前往深圳市、珠海市,凭居民身份证可直接到居(暂)住地派出所申办1年有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可多次往返使用。
(二十)内地居民在出入境时,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可免填出入境登记卡。
(二十一)从黑龙江省出境的旅游团组可提前向出境所在地边防检查站申报,边防检查站提前录入旅客名单,方便通关。
(二十二)减少对经常出入境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服务船舶的船员实行边防检查加盖验讫章的次数,解决因盖满验讫章而导致员工多次申办证照问题。
200平方米内场所开业前免消检
(二十三)取消对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高层建筑内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事前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监督。
(二十四)取消公安派出所对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独立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权。
(二十五)对7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如当事人提供有关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承诺,当场办结。
(二十六)对1998年9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且未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许可受理时,当事人如能提供出建筑此前存在的合法证明文书,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法律手续。
(二十七)各市、行署、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均设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与出件在一个窗口内完成。
(二十八)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人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十九)各市、行署、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均公示消防便民热线电话,设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咨询、举报、投诉和申请等事项。对安全疏散方面的举报、投诉,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4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三十)公安消防部门优先受理涉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项业务。
便民服务咨询电话
户籍管理: 0451-82696329
交通管理: 0451-82661755
出入境管理: 0451-82696491
边防管理: 0451-82156622
消防管理: 0451-8862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