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全力建设平安龙江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滕昭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贯彻《条例》重申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条例》重申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体现了防范事故,治理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在实处。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处理好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的关系,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生产经营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企业安全负有特殊职责的重要岗位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从业人员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可以向单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得不到处理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作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首先,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把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把安全生产的公共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其他公共需求的投入等规定落到实处;对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监管到位。
其次,要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观念。各级政府特别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煤矿申办安全许可证、煤炭许可证的,应当联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统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及时发证;对煤矿企业申办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应当联合组织培训考核,统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及时发证”。省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定的程序,把《条例》的规定落在实处。
第三,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失职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使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通过代表“三察(查)”等方式开展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明年省人大常委会要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跟踪问效。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对各级人大通过执法检查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认真整改落实,并要按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