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电 记者从16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获悉,自2005年5月1日以来,全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5707件,参与审判的案件仅占全省法院同期一审受理案件总数的3.6%,参审率偏低。
《报告》指出,自2005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以来,经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2301件,调节率为58.5%,比全省法院同期同类案件的调节率高出1.1个百分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491件,上诉率为8.6%,比全省法院同期结案的上诉率低1.9个百分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以及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报告》同时指出,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696人,与法官的比例为1:5。全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5707件,参与审判的案件仅占全省法院同期一审受理案件总数的3.6%。
据了解,目前,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和情况不了解,当事人很少提出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申请;此外,法院指定的需要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也不多,由此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偏低。
针对上述情况,有人大代表建议,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人数。同时,新闻媒体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充分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积极参与进来。另外,对于人员结构、日常管理、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等方面,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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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于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决定》规定,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必须年满23周岁,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并经人大批准。《决定》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要求陪审员参审的一审案件。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是否让陪审员参加审由法院说了算的随意性做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担负的主要职责有:审阅案件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案件的审理;参加案件的评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由院长来考虑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些举措将有效保证人民陪审员独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