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电 用热单位(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有权停止供热。
1、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用的;
2、毁坏或盗窃城市供热设备的;
3、应由用热单位(户)自己维修而不按规定检修、维护供热设施而造成损失的;
4、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供热量的;
5、擅自泄放供热蒸气和热水的;
6、阻挠或影响热力工作人员巡检、维护和施工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