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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应与供热单位签供热合同——供热合同,居民维权的凭证
2006-11-06 13:24:3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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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6日电 今年,哈尔滨市首次实行业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供热合同。据供热部门提供的信息,多数业户和供暖单位对签订合同的事不热心,真正签订合同的只是少数。即使有市民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一些供暖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签。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对于供热情况好的小区,不签订供热合同也不会受损失。但是对于供热情况不好的小区,居民必须签订供热合同,这是将来发生纠纷时,居民维权的凭证。

  道外区的市民黄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台胞小区,今年开始收缴热费时,不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居民询问为什么不签合同?对方答复,不知道有什么供热合同。10月25日,记者随同居民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面对居民的询问,小区物业答复说,不知道还要签供热合同。他们告诉居民,如果逾期不交热费就停止供热。香坊区的居民何先生也反映,他所在的小区,城东新居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拒绝与居民签合同。记者随同居民来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这里的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是区域供热,用的是小区自己的锅炉,所以不用签市里发的供热合同。记者让他们看了新颁布的《省供热管理条例》。对方回答说,这是省里的文件,我们是自己管理,不受他们影响。此现象,在哈尔滨市部分小区也普遍存在。

  据了解,供热合同对供热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权利作了明确界定,对于居民缴费的数额,供热面积,供热单位需要提供的供热温度、供热时间都作了详细的约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今年哈尔滨市首次实行供热双方签合同,并且承诺供热不达标供暖单位赔付。供热合同对于供暖情况不好的小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供热是否达标,在供热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约定生效。按照《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不达标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将按照供热之日起,按天折算赔偿金额。法律界人士认为,供热合同作为居民维权的凭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这是有法律效用的。部分物业不与居民签合同,除了不知道、嫌麻烦之外,有的是想规避合同规定的法律义务。所以,居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与物业签订供热合同,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督促物业配合供热合同的签订。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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