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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11-06 23:07: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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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6日电 (实习生李天池)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员大会今天召开,大会总结推广绥化市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省全面启动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副省长王东华、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等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东华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制任务,保障资金从7月1日开始季度发放到农村贫困人群手中。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的对象确定、资金发放、制度推进等环节进行检查、复查、验收,并于12月15日前以市(地)为单位,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情况上报省政府。

  王东华强调,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从实际出发保障标准;但原则上不能低于省里按照国家绝对贫困线683元确定标准。

  王东华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必须按照下一年度的资金要求,足额安排好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各乡村要定期公布享受农村低保的范围、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同时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要适时组成推进检察组,对各地进行抽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各地财政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支持78.4%,剩余部分由各地落实,补助原则是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不同,分为三个档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65%、75%和85%。

  随着低保工作开展,日常管理任务量增大,管理成本增加,省级财政将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的标准对各地市县工作经费进行补贴。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