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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的地域范围及普查区划分
2006-11-07 14:15:53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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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明确规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结果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依,特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普查区的划分如下:

  (一)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并要求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则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置。一般按50—100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普查办公室

责任编辑: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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