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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006-11-07 14:22: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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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我国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之后开展的又一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

  (一)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

  (二)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为:

  1.督促指导下级建立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2.制定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农业普查工作。

  3.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

  5.做好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做好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工作。

  7.组织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8.对下级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9.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指示,与同级农垦、林业、司法部门协商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安排。

  10.在没有设立下级及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区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11.对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12.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13.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汇总、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14.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三)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

  1.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普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导各相关居民委员会和农(林、牧、渔)场成立农业普查小组。做好对农业普查小组的具体指导工作。

  2.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3.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4.参照《普查区划分细则》划分普查区,并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

  5.组织开展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

  6.组织各农业普查小组做好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

  7.在没有农业普查小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8.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工作。

  10.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四)农业普查小组的任务

  1.确定本普查区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

  2.组织本普查区普查人员参加县、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办的普查人员培训班。

  3.组织普查人员对群众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农业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

  5.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6.组织指导普查员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7.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普查资料的保管、复查、手工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普查办公室

责任编辑: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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