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7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责任书,在“十一五”期间削减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按照责任书的要求,2010年,黑龙江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将控制在45.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2万吨,削减率10.3%,其中,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1.9万吨。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49.8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3.3万吨。除国家控制计划管理的两种主要污染物外,我省还将对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2010年,全省烟尘排放总量目标将控制在52.05万吨,氨氮、工业粉尘也将控制在2005年水平,氨氮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5.46万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了2.4万吨。
据介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从2006年开始,省环保局、统计局、发改委、监察厅等部门每年将对各地市、省农垦总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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