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9日电 放在银行里的2万余元被他人偷偷领走,失主李女士觉得,银行未经自己同意,就把钱支付给别人,属于违约,于是将其告上法庭。那么,按法律规定,银行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吗?
李女士在一银行有存款2万余元,去年底取款时她才发现,自己的存折在几个月前就被人以她的名义挂失,并在随后将钱款全部取出。悄无声息地就没了2万多的李女士在与银行的交涉中发现,在当时的挂失单和取款单上,虽然签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并非本人亲笔,李女士认为,银行未经自己授权或同意,就把存款支付给别人,属于违约,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给付存款及利息。
银行方面认为,根据规定,挂失方凭本人身份证,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密码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可正式受理书面挂失。当时取款人手持身份证,且能提供存折密码等相关信息,而且也并无法律规定取款者必须是存款者本人,李女士在开户时便与银行约定,凭密码挂失、支取,所以在此情况下,只要取款人密码正确,便是合法权利人,银行并无违约。即便有人冒领,也是存款人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当,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财产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存款,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按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取款人挂失、取款时所提供的存款主要信息、身份证信息及密码与原存款人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设定的信息及密码一致,即可推定原告对其存款信息、身份证信息及密码等未尽到保管义务,原告对由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被告在取款人挂失、取款时已尽了注意义务,并符合操作规程,给予办理,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