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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执行联动告大捷 查封大庆一公司亿元资产
2006-11-14 07:26:1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吕爱哲 刘晓波 姜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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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3日电 11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执行一庭在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依法查封了大庆某公司价值亿元的资产,有效地保证了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这是黑龙江高院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以来取得的又一次执行大捷。

  在办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大庆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向协助义务部门——大庆市工商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档案材料,并在其配合下查明,该公司将抵押给信达公司的上亿元资产转让给了案外人。执行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对抵押资产依法查封。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工商部门及时办理了查封登记,一起原本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今年以来,省高院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分别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融资或设立新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时,对有转移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等规避法律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被执行人申请注册新的法人企业严格审查,并视情况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或降低被执行人的企业信用等级;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等不动产采取控制或处分措施时,应遵守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依法执行,对只有一个产权证照,符合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分割的房地产,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人民法院裁定书所确认的事项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对难以分割的,执行法院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符合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后,办理转移变更手续。

  文件同时规定,执行人员有违法执行的,视情节追究责任。对有关部门拒不办理有关协助执行事项及故意拖延、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伪造、毁灭证据,妨害或抗拒执行的可对有关协助部门及人员进行罚款及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