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5日电 (记者李建平) 哈尔滨市环保局日前出台相关规定,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行政纪律进行认真规范,并强化对违规者责任的追究。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令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了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严禁出现的15类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降低环评等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进行验收;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违反排污费征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违反限期治理有关规定,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及时提出限期治理;违反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违反环境污染报告规定,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不按规定处置;违反环境监测规定,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技术规定;违反规定,接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违反规定,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务;不按规定处理、移送环境违法案件;该管不管,该查不查,该报不报,该测不测,该责令整改不责令整改,该公开不公开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年终考核评定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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