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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私卖公公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06-11-15 15:01:1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白杨 李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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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5日电 今年68岁的林某原是哈铁某工厂的退休工人,其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但都没住房,全家人挤在一起居住。1996年4月,林某单位在红旗小区给他解决一套住房。该房属铁路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解困房,是铁路公产房。林某交了购房款等各种费用后,让长子与儿媳许某居住,并将各种收据和相关手续给了他们。2000年2月10日,林某长子突然失踪。5月10日,儿媳许某背着林某以5万元价格,将该房卖给他人。2003年6月9日,林某向哈铁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哈铁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许某经公告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05年5月18日,哈铁运输法院缺席宣判。许某在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未征得其公公林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房屋,侵犯了林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许某返还他人购房款;判决他人从该房屋中迁出,将该房还给原房主林某,并支付林某该房屋物业管理费348元。

责任编辑:顾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