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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下的婚姻能“保证”吗?
2006-11-19 09:50:4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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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9日电 如今社会什么都讲个承诺,契约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连婚姻家庭也没有放过。

  “保证书”既没保住婚姻也没保住权益案例: “忠诚保证”,法庭不采信

  日前,哈尔滨市的一位姓侯的女士在开庭后充满疑问,本来她认为通过一份“保证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为自己争得更多的利益,可是法庭没有采信那份“保证书”。

  据侯女士的律师介绍,在2004年的下半年,侯女士发现丈夫的行踪变得诡秘,而且经常很晚回家。每次侯女士询问丈夫的时候,他都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问题。终于有一次,侯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发现了丈夫与情人约会地点,并当场抓了“现行”。在证据面前丈夫终于承认了搞“婚外恋”的事实,并表示悔过自新,希望侯女士能原谅他。为了孩子的未来和家庭不至于被拆散,侯女士原谅了他。为了不让丈夫再度出轨,侯女士让丈夫写下了“忠诚保证书”,主要内容是如果再度出轨,他们就离婚,而且丈夫将放弃包括分割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的一切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净身出户”。今年7月,丈夫再度与情人约会的事情又被侯女士发现,她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年丈夫签字的“忠诚保证书”,希望法庭能够依据这份保证书判决丈夫“净身出户”。

  而法院认为保证书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从保证书上也无法认定侯女士的丈夫在离婚诉讼前犯有过错,所以没有采信。依据《婚姻法》正常判决了他们财产的分割比例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对此侯女士非常不理解,明明保证书上已经写明了,为什么法院却不“认”呢?

  案例二

  “保证书”没有成为离婚判决依据

  磊磊(化名)与艳艳(化名)1981年开始自由恋爱,经过6年多的相处,两人才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俩互敬互爱,生活甜蜜。第二年,两人生了个宝贝千金。后来磊磊因工作压力较重,逐渐学会了喝酒,而且一喝就醉,每次喝酒回家,他都犯两个毛病,一是借酒劲和妻子吵架,无事生非,二是借故撵艳艳回娘家。闹得艳艳十分反感,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久而久之,艳艳实在无法忍受了,便警告磊磊,如再不改掉他的毛病,就同他离婚。磊磊见妻子动怒,内心也有些后悔,表示以后改正。但妻子艳艳不信,非让他写份保证不可。磊磊虽然觉得没此必要,但还是顺从了妻子的要求,在一张纸上写下了:“从今天开始,我保证不喝酒,保证不撵艳艳走,以上两条做不到就离婚,离婚时房子就给艳艳”。保证写好后,妻子收了起来。丈夫磊磊还真改了不少,夫妻俩的生活又恢复了平静。

  到了2005年,磊磊实在抗不住酒的诱惑和朋友的劝说,又悄悄地喝了起来。变本加利,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厉。无奈妻子艳艳只好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丈夫磊磊告上了法庭,以磊磊不履行“保证”为由,要求与磊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磊磊与艳艳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艳艳的离婚请求。磊磊见法院没有支持离婚,胆子更大了起来,继续我行我素,没有丝毫的改变。两人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分居了。

  在分居期间,妻子艳艳也曾设法和好,但磊磊没有诚意。艳艳只好再次来到法院。艳艳在法庭上说道:被告磊磊酗酒如命,而且不给我们母女生活费,我们俩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了,请求按保证书的约定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共有住房一套判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房屋折价款7万元。其它共同财产,根据有利于生活的原则予以分配。综上,依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艳艳与被告磊磊离婚。 “保证书”仅仅是“君子协议”近年来,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就连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常常使用各种法律形式的手段试图“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定,近年来持续增多的“婚前公证”、“财产协议”和“保证书”等就说明了这点。但是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两位当事人都错将保证书的效力等同协议或是承诺的法律效力,其实是错误的。

  婚姻保证书的形式很多,主要表现在保证“不赌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诚”等几个方面,个别的还有类似“做家务”等等的保证内容。这些保证书里都有违反后的惩罚性条款,多数是离婚或放弃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权利。但从法律原则上讲,这些保证书不违反现行的任何法律,是合法存在的。但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林林总总的“婚内保证书”,它的存在仅仅是象征意义的“君子协定”。如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任何主动,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依靠各类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真正实现。丈夫违约婚内偷情

  妻子胜诉获赔5万据报道,丈夫因生活不检点,特写了一份保证书向妻子承诺,若再有此行为愿赔偿5万元。保证书最终也未能挽救这段婚姻。在离婚官司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诉求,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2001年,家住安徽六安市区的原告晁女士与被告谢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识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显露差异,导致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其间,由于被告谢某生活不够检点,夫妻关系越闹越僵。被告谢某曾于2001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3年9月份,被告谢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是晁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离婚。

  据法官介绍,虽然判决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数量和保证书中“规定”的数量相吻合,但保证书不是本次判决的依据。判决的依据就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精神伤害。而离婚的依据也是因为法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按保证书中的那条“惩戒”性条款。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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