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精神病人"触电身亡 法院判"精神正常"是自杀
2006-11-22 13:25:02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章海宁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1月22日电 两年前,汤原县竹帘镇民主村村民高洪才在村头田间的变压器上触电身亡,高洪才的父亲高宝安以高洪才是精神病患者为由,将汤原县农电局和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生活报曾以《死者“自杀”成了拒赔理由》为题进行过报道。此案一审判变压器产权人县农电局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县农电局申诉进行再审。再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高洪才并非精神病人,触电身亡是自杀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变压器产权人县农电局被免除责任。高宝安和县农电局对这个判决不服,双双向佳木斯中级法院上诉。前不久,佳木斯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汤原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案件回放:“精神病人”触电引纠纷

  2004年8月24日11时许,汤原县竹帘镇民主村村民高洪才被电死在村头的变压器上。待高洪才的父亲高宝安闻讯赶到时,现场已经被公安机关保护了起来。当时出警的民警问高宝安,高洪才有没有精神病,是不是自杀,高宝安说他儿子没有精神病,是自杀。但几个月后,高宝安以高洪才是精神病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将汤原县农电局和民主村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高宝安请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3.8万余元。

  2005年4月29日,汤原县法院一审审理认定,电死高洪才的变压器架设不规范,变压器的产权为汤原县农电局,高洪才是精神病患者,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公安机关认定高洪才是自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杀的免责条款应是针对“能够控制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正常人”,“不包括精神病患者”,所以汤原县农电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高宝安作为受害者的法定监护人,疏于管理,本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原告和被告都没有上诉,案件判决后进入了执行阶段。可是在高宝安申请执行的时候,汤原县法院因县农电局的申诉而停止执行,并再审此案。今年6月3日,汤原县法院再审认定电死高洪才的变压器架设确实不规范,但受害者的死亡属于自杀行为,一审判决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因此汤原县农电局应免除赔偿责任。但汤原县农电局否认自己是电死高洪才的变压器产权人,高宝安也否认儿子是自杀,双方于是同时向佳木斯中级法院上诉。

  终审判决:受害者触电时“精神正常”

  2006年8月30日,佳木斯中级法院对“高洪才伤害赔偿纠纷案”下达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高洪才在触电“自杀”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佳木斯中院的判决列举的主要理由有三条。

  一是高宝安自相矛盾的上诉主张,高宝安一方面说高洪才有精神疾病,同时又向被告主张“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判决书分析说,如果高洪才有精神疾病,就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担负起被抚养人(高宝安)的生活费”。现在高宝安提出这样的主张,就说明高洪才“死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个证据是高洪才触电后,公安机关对高宝安的一次询问笔录。高宝安自己在这份询问笔录上承认高洪才没有精神病,儿子的死是自杀。

  第三个证据是电死高洪才的变压器使用者刘列清的证言。刘列清说高洪才在自杀的前一天到过他的稻田地头,说过“活着没意思”的话。这些证据说明,高洪才在触电前是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针对庭审中高宝安出具的四份高洪才精神病诊断书,判决书分析说,这“只能证明高洪才生前曾有过精神病的病例,但其证明不了(高洪才)死亡时该病复发”。

  汤原县农电局在庭审时提供了多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原民主村村委会主任刘玉启的证言,以及第三人刘列清、李宝金的证言等。刘玉启的证言证实,他找到当时汤原县县长苏永平,苏县长又给县农电局蒋局长打电话,后来县农电局就给民主村无偿安装了这台变压器。刘列清、李宝金的证言说,他们使用的这台变压器是水泥底座、变压器护栏瓦都是在安装变压器时自己买的。县农电局认为,如果变压器的产权是自己的,就不会让两个农民来买水泥和护栏瓦,所以变压器的产权是民主村的。但民主村否认这台变压器属于村集体财产,村集体的账上没有这台变压器,县农电局也从来没有与民主村交割过这台变压器。佳木斯中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说这台变压器属于县农电局没有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对高洪才的自杀身亡,县农电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原告:受害者不是自杀

  原审原告人高宝安认为,佳木斯中院的判决没法让他心服。据高宝安介绍,他儿子高洪才读小学6年级的时候就得了精神病,只不过病情时好时坏。高洪才是2004年9月7日上午触电身亡的,而高洪才在身亡前半个月(2004年8月24日)因为病得厉害,还在省农垦第二医院看精神病。“难道只过了半个月,高洪才的精神病就好了?”

  高宝安说,公安机关给他做的那份询问笔录并不完全符合事实。高宝安认为,他儿子被电死的时候,自己不是目击者,现场也没有目击者。公安机关问不是目击的人“是不是自杀”,本身就没有什么根据。实际上“我没看到儿子是怎么死的,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自杀呢?”据高宝安介绍,当时民警问他,高洪才是自杀还是他杀,“我不知道什么叫他杀,就问民警。民警给我打比方说,比如被人推到变压器上电死的就是他杀,我说儿子不可能是别人推上去的。”民警反问:“那不是别人推上去的,就是自杀了?”高宝安说:“那就是吧!”

  高宝安在民警询问的时候,为什么要否认他儿子有精神病呢?高宝安解释说,自己给儿子治病近10年,家里都花空了,儿子这一死,他当时觉得是个解脱,“人都死了,还什么病不病的?”按高宝安的说法,儿子死的时候,他的脑子一片空白,对民警的询问没有细想,有的话是一时的气话。“如果我说的不是气话,儿子真的没病,那儿子死前半个月还看精神病又怎么解释呢?”按高宝安的说法,他儿子死前正是精神病病发的时候,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他怎么能自杀呢?

  专家观点:精神病人也能自杀

  哈医大一院精神科徐晔副主任认为,精神病只是个统称,它有十大类几十种,不同种类的精神病发病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笼统地说高洪才在案发时到底有没有发病。“有些种类的精神病,今天发病,治疗一下就可以缓解,过几天行为举止就有可能趋于正常。”徐晔副主任说,有部分精神病人在发病前期,治愈的希望很大,但如果久治不愈,想彻底根治就难了。根据高洪才的精神病发病情况来看,他的病反复治疗又反复复发,在案发前半个月还在治疗,可以认为他的病即使治疗,一般也不会痊愈,至多处于缓解期。“这时候,患者是发病还是没发病,就很难判断了。”徐晔副主任说,在精神病鉴定时,都是在病人活着的时候来做,“人死了,就没法鉴定了!”另外,精神病人也有自杀的,只不过精神病人自杀的时候,缺少正常人的思维。

  律师认为:无法判断是否发病宜按有病推断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启凡认为,法院认定此案受害人死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有待探讨。高宝安的请求确实有矛盾之处,但用上诉人的不当请求作为依据来想象死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没有根据的。至于公安机关的那份询问笔录,高宝安并没有在他儿子触电身亡的现场,高宝安说他儿子是自杀或他杀,都是没有根据的,而没有根据的笔录是缺乏证据效力的。此外,法院以变压器使用者的证言来证实高洪才在死前思维正常,这份证言没有旁证,当事的另一方已经死亡,这就死无对证。而变压器使用者本身是该事件的当事责任一方,其证言的可信性也差。姜律师认为,在刑事判决中,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当事人是否精神病发,一般应该推定当事人处于精神病发病中。图为电死高洪才的变压器。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