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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建保温阳台被判恢复原状
2006-11-23 11:30:5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曹文英 关冰 晓彤 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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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3日电 近两年,一些居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纷纷将阳台改装成保温阳台做厨房以扩大居室面积。却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属于私建滥建,而且由于采光、安全等原因也影响邻里关系。日前,市法院就判决了2起因私建保温阳台而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案。

  家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的王某与赵某是门挨门的邻居,2家都住在4楼,去年8月,王某在没有征得物业公司及房屋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投资了近万元将房屋原有的阳台扩建成了保温阳台。而自打王家建保温阳台起,因感觉挡了自家光的赵某没少与王家起争执,但是王家依旧理直气壮地将阳台进行了改建。

  去年10月,赵某与房屋产权单位共同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将阳台恢复原状。

  道里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影响了楼房的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楼房的物业管理,其行为也与有关法规规定相悖,因此一审判决王某拆除扩建的保温阳台,恢复原状。

  王某认为所建阳台根本不存在挡光问题,遂提起上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破坏了楼体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及楼体外观,扩建部分应予拆除,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家住南岗区的韩某也遇到了同样的闹心事。他家住在2楼,而楼下的邻居马某在窗改门后又将阳台改建为保温阳台,韩某觉得对他家的安全造成了隐患,在几番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韩某以保温阳台影响其住宅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并向其赔礼道歉。

  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将其阳台恢复原始状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2起案件的审理都依据了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装修人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物业使用中禁止破坏房屋外观;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