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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新规定下达3年 居委会"不知情"
2006-11-28 10:15:5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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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8日电 新晚报25日刊发了《旧规卡住“独生子女证”》一文,反映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风华社区居委会按旧规为居民办“独生子女证”,使办证人走了弯路一事。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该居委会干部却称自己没有接到政策发生变化的通知。

  当记者和吴箭向风华社区居委会的刘主任询问,同样是办证,为啥哈平路街道办事处文体社区居委会给的答复,是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申报,而在“风华”社区居委会却不可以时,在咨询了上级相关部门后,刘主任方得知真的有此规定。对于不知道新规的原因,刘主任解释为“可能是合区之后更换了一些领导,一些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据刘主任讲,她在该居委会工作多年,2004年11月份之前,计划生育工作由她管,之后换成另外一位主任,政策虽然发生变化了,但没接到通知。

  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了使《条例》更具操作性,更方便为群众办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3年下发了第12号文件,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从此,居民办“独生子女证”的流程就按该条款执行,即在男方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均可申报。据介绍,“文件”下达后,各相关部门逐级下发,并要求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

  昨天,香坊区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对“独生子女证”的申办,各街道办事处都应当按省计生委下发的12号文件执行。至于风华社区居委会为何还在用旧规为居民办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可能是办事人员对政策不够清楚的原因。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