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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弱者创造和谐 黑龙江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2006-12-01 10:38: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孙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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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受惠于法律援助工作。黑龙江日报记者 苏强 摄

  东北网12月1日电 题:维护贫者弱者的权益创造和谐:聚焦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原文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引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点评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在《意见》中只有一句话,但意义重大。因为,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责,所服务、所面对的都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贫者弱者的权益,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而又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

  相关链接

  什么人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典型个案

  一次艰难的援助

  2003年12月1日,绥化市的王海涛一家拿到了首笔8万元的补偿金时,他们夫妻搂着两个幼小的孩子流下了泪水。他是我国首例法律援助的见义勇为伤害赔偿案中的当事人。

  1999年7月16日,个体养车户王海涛在绥化市二轻公司院内存车时发现一辆油槽车突然起火。在及时赶到的消防队员的指挥下王海涛奋不顾身地冲进油槽车的驾驶室,协助消防队员向外拖车。油槽车突然爆炸,王海涛被严重烧伤,造成三级伤残。这场意外不仅造成他本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妻子也因护理他而失去了工作。巨大的打击,使这个家庭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不堪重负。

  2000年8月,王海涛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向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海涛代理此案,将绥化市政府、肇事司机、肇事车主、二轻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赔偿。

  2001年9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绥化市政府对王海涛因救火而致伤残造成的损失承担50%补偿。肇事司机、肇事车主连带承担王海涛其他损失20%%,二轻公司承担30%%的补偿责任。合计应赔付款项为19万元。绥化市政府上诉后,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直接代理此案。最终,法院驳回绥化市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长达3年多的诉讼终于为这位见义勇为的汉子讨回了公道。

  现状传真

  1997年7月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六道街25号市司法局门前挂起了一个牌匾——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这是黑龙江省成立的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援助谁?怎么援助?当时的哈尔滨人对这个词还并不了解。

  用现在该中心副主任洪铁民的话说,当时市财政给了5万元的开办费,一间办公室,包括主任共5名工作人员。主要是接受法院指定没有请辩护人的刑事案当事人法律帮助,同时也帮助民事案中打不起官司的人。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哈尔滨率先开展。第二年,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展开。

  9年过去了,人们对法律援助从不知道到知道,从不了解到了解。越来越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从中受益,这项带有公益色彩的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可。到2002年底,全省13个市(地)134个县、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11万件,咨询近22万人次。

  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与单位比较广泛,特别是和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联系的就更加紧密。在省法援中心指导主持下,社会上和相关部门共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160多个,吸纳了450多人参加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法律援助的领域由工、青、妇、残扩展到高校、老龄委、军队、监狱、劳教和社区、乡镇,使更多的人知道了法律援助,了解了法律援助,得到了法律援助,壮大了法律援助队伍。

  高端访谈

  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的职责——访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海燕

  记者:法律援助工作为贫弱者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它的理念或者说本质如何理解?

  张海燕:法律援助不同于“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也不是简单的奉献行为。它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从诉讼程序方面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司法救济的一种制度,是落实《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代表着社会文明进步,代表着司法公平、公正,它更突显着人民政府保护贫困群众的职责。

  记者:黑龙江省对法律援助申请的范围是在缩小还是要扩大?

  张海燕:黑龙江省一直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目前就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农村申请法律援助的多一些,占总数的60%多,主要以土地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城市以工伤赔偿、涉及破停并转企业职工利益和追讨农民工工资为多。但有不少涉及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的人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情况不在国家规定的申请范围内。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根据经费情况考虑扩大申请范围,将这些法律规定之外但确实需要援助的纳入法律援助申请范围。目前大庆市、讷河市和牡丹江市下辖的部分市县做得不错,主要是当地政府支持,经费有保障。

  越往下建立机构的比例越小,是‘倒金字塔’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越往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大。

  记者:目前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

  张海燕:据统计,全省每年大约有10万人申请法律援助,但2000年黑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万多件,2001年则为2万多件,到目前为止下降到每年1万多件。最大制约因素是政府财政支付的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2005年和2006年,全省每年各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仅400多万元,平均每办一起案件仅补贴50元左右。去年,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刑事案每件350至700元,民事案450至900元,跨县(市)、跨省的最高可补助1500元。但就连经济状况最好的哈尔滨也没有真正执行。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财政拨付经费不足。而且现在还有三分之一的市、县(区)还没有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个别单位把办案经费挪用于人员开支,长年拖欠援助律师补助费,严重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例,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大多是疑难案件,每个案件的成本都在6000至8000元之间,有的甚至需要上万元。这就需要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人员编制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援助机构在全省已经形成网络体系,没有“盲区”,但有近四分之一的县、区(特别是市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专项编制,人员由司法局内部调剂或者兼职,有五分之一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缺少有律师资质的专业人员,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有的个别领导还把法律援助机构当成安排亲属熟人的一个渠道。从而导致一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过关。

  目前,社会各界共同援助的格局尚未形成,片面认为法律援助仅仅是律师免费服务,其实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面向当事人收费的除了律师事务所外,还有人民法院收取的立案费、实施费,还有医学、司法部门收取的鉴定费,还有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仲裁费,还有会计审计部门收取的审计评估费,还有房产、建设、卫生、档案、工商等部门收取的查档费等等,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都是进入法律程序的障碍。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