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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窃电者将在媒体上公告
2006-12-05 14:32:5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员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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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5日电 首部《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此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在严惩窃电行为的同时,对其供电企业行使中断供电权设定了限制。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省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仅2005年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被窃电量损失就高达2.07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3亿元,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条例(草案)》规定,对屡次窃电或者窃电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明确了举报窃电行为的奖励措施,规定了举报的权利和对举报的奖励,并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应当给予的奖励额度。

  《条例(草案)》对供电企业行使中断供电权设定了限制条件,赋予了用电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投诉的权利。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条例(草案)》还对供电企业内部职工窃电或者教唆、协助他人窃电的,作出了比一般窃电行为人更重的处理规定。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