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6日讯 (黑龙江日报 记者 刘伟 东北网 记者 印蕾) 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分组审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时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制定一部实施监督法的办法,使监督法律法规配套、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在监督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是实施监督法、健全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也是依法强化人大监督的需要。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监督法,适用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我省制定一部实施监督法的办法,十分必要,监督法实施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对今后有效开展人大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制定实施办法要严格遵循上位法,在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细化、完善。建议实施办法认真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紧密结合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完善监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基本标准,在细化监督法律规范方面下工夫,提炼更具实际意义的条款。特别是应体现出加大对应作为而没有作为的“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专项报告不能只做审议,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应接受常委会表决,以此加大监督的力度。
组成人员还对法规草案中有关监督议案提出的主体、程序,监督过程和结果如何向社会公布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