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5日电 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村民张东在巴彦县糖厂大门外等候送甜菜时被两辆车挤伤,事发后,张东将两名司机和巴彦县糖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共赔偿张东各项费用24658.14元的80%,其余20%%由张东自己负责。
2004年10月18日8时许,张东在巴彦县糖厂大门外等候送甜菜,在去查看验收到什么位置时经过王恩、孙立驾驶的两车中间被挤伤。司机王恩和孙立都认为责任不完全在自己,而巴彦县糖厂认为,他们对出事路段没有管理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立、王恩均证明不了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无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巴彦县糖厂因管理不到位,也应负有管理责任。原告由于观察不够造成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后,王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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