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0日电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者,不仅要自费销毁不合格的蔬菜,还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从哈尔滨市菜篮子办公室和市农委获悉,已报送立法部门酝酿待批的《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为市民蔬菜消费安全加上一道牢固的“安全锁”。
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制
按照新规,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制。蔬菜的生产者、经销者应分别向市农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作出生产、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书面承诺。农业、工商、质量监督、商务部门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使用国家禁用农药、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应按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市商务局定期会同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的蔬菜和辖区内各类市场销售的蔬菜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蔬菜除就地监督销毁外,还要追根溯源依法处罚生产、经营者。导致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的,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销毁费用由生产单位或个人负责外,还将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灌菜田最高可罚万元
按照新规,蔬菜生产基地内用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向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废水、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伪造、冒用蔬菜专用标志的,由商务、工商、农业、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缴其假冒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物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销售,监督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有害蔬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