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0日电 生产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生产者不仅要自费销毁不合格蔬菜而且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昨天从哈市菜篮子办获悉,近期即将出台的《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为市民蔬菜消费安全加上一道“新防线”。
超标蔬菜由生产者自费销毁
《办法》规定,蔬菜质量安全实行追溯制。哈尔滨市的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应分别向市农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做出生产、销售蔬菜质量安全书面承诺。农业、工商、质量监督、商务部门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使用国家禁用农药、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应按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市商务局定期会同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的蔬菜和辖区内各类市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蔬菜除就地监督销毁外,还要追根溯源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的,销毁费用由生产单位或个人负责。
污水灌菜田最高可罚万元
《办法》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内利用有害的污水、废水灌溉菜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向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废水、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伪造、冒用蔬菜专用标识的,由商务、工商、农业、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缴其假冒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物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销售,监督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有害蔬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