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0日电 “因原房主欠热费,物业公司给我家停热快10天了。”近日,家住哈市南岗区宣西小区的邵女士说,屋里太冷,她只好把老人送到亲戚家暂住。
邵女士说,该处住房是2004年11月份购买的,双方协议由原房主负责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买房时,原房主向她出示了2001年至2004年的热费交费票据。入住第二年,该居民小区实行了分户供暖改造。改造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她,她家有欠费。经查,她家所欠热费是2000年以前发生的,共计7000多元。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她催缴热费,但她认为,这笔费用是原房主欠的,她不应当替原房主交。
又到了供暖期,邵女士主动联系物业公司交热费,可是物业公司以不结清欠为由,不收取邵女士今年的热费,并于8日将她的供气栓关闭。邵女士说,目前原房主已到外地工作,好不容易通过熟人找到了原房主的电话。原房主承认欠费,可就是不掏钱补交。
18日,记者与负责该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宣西物业公司的梁女士取得了联系。梁女士说,关于邵女士家欠费的问题,她多次与邵女士联系,可是邵女士始终认为原房主所欠费用应由原房主承担,与她无关。邵女士家购房时,没有到物业公司查该房是否有陈欠费用,因此只能向邵女士催缴。因欠费停热,这也符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帮办法律顾问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明确购买前后的债务债权关系,如果邵女士提供不出购买该房前的一切债务应由原房主承担的相关证据,只能先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再向原房主追讨。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