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2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哈市个体工商户可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雇工在工作中如果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个体工商户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雇工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个体工商户经济能力有限,很多雇工即便赢了官司,也很难拿到相应的赔偿。哈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政府下发《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中的精神,日前制定了《贯彻意见》。
具体缴费标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要以雇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雇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哈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哈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个体工商户中出现的雇佣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未满16周岁的非法用工人员的情况,《贯彻意见》中规定,上述3种人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