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2日电 21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哈市个体工商户可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据悉,这是全省首个启动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城市,该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哈市工伤保险覆盖面由单纯的企业从业人员扩大到企业、个体工商户,实现了全面覆盖。
据了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精神,哈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并确定从明年1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据介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本人不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要以雇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雇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工伤保险费。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要持营业执照、参保人名册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雇工在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雇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非法用工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上述人员因工造成伤亡的,由雇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