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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博伟等17人涉黑大案宣判 主犯被执行死刑
2006-12-30 16:40: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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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博伟等17名被告人2005年7月12日出庭受审时的情形

  东北网12月30日电(记者 雷蕾) 30日,黑龙江高院刑事审判一庭对廉博伟等17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了廉博伟、陶玉安等5人的上诉请求,判处主犯廉博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有立功表现的丁玉卓、李刚、张树峰3人减轻或从轻处罚;对原审认定犯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姜晓军宣告无罪。廉博伟已于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0年8月24日晚,哈尔滨市呼兰镇建国派出所接到报案电话称,“在海浪宫浴池的休息大厅内,有人开枪杀人”。经查,死者赵纯系被一名叫张树森的人开枪杀死。2001年,张树森被捕,交代其杀人是受廉博伟、丁玉卓的指使,并供述了二人指使他杀害赵纯的经过。廉博伟于2003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05年9月27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廉博伟、丁玉卓等17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1项犯罪进行了一案宣判,判处廉博伟、丁玉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廉博伟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廉博伟自1993年起与被害人赵纯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内为争夺经营和势力范围而互相斗狠,积怨很深。廉博伟在得知丁玉卓的司机张树森因受到赵纯的欺凌欲报复赵纯后,便与丁玉卓共谋利用张树森杀害赵纯。廉博伟向张树森提供枪支、子弹,张树森于2000年8月24日晚在呼兰区海浪宫浴场的休息厅内,将赵纯杀死。张树森被捕后,廉博伟以给张树森亲属准备住房作为交换条件,让其一人承担杀人罪责。廉博伟在逃期间,为掩盖杀人犯罪的事实,指使李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为其承担罪责。黑龙江高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廉博伟、丁玉卓、陶玉安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放火等手段,实施抢夺运送土方工程,垄断猪肉肥膘市场,封堵正大孵化场,抢占空车配货市场,故意伤害他人,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等20余起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黑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廉博伟自1996年以来,纠集丁玉卓、陶玉安、李刚、赵军、那敬安等10余人,由一般犯罪团伙逐渐演变成以廉博伟为组织、领导者,以丁玉卓、陶玉安、李刚等人为主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廉博伟、丁玉卓、陶玉安的组织、指使或者授意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故意伤害犯罪、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放火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犯罪,并且在呼兰区域内肆意残害群众,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已经承包的工程或经营项目、垄断和抢占部分经营市场,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共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成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严重危害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廉博伟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所有犯罪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故判处其死刑。

  上诉人丁玉卓在案件侦破、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主动供述所犯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经查属实,构成立功;上诉人李刚、张树峰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重大毒品犯罪,经查属实,分别构成重大立功和立功,因此减轻或从轻处罚;上诉人姜晓军被一审法院认定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认为姜晓军的行为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