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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应主动申请车辆报废 出售报废车最高罚2万元
2007-03-05 15:14:4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继斌
东北网3月5日电 据统计,哈市每年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有近7000台,而到交警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仅百余台,绝大部分报废车辆被车辆所有单位或个人以赠与、协议抵偿债务、买卖等方式转移至近郊或外县(市)继续上路行驶,造成极大交通隐患。
针对报废车难报废的现状,哈市交警部门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顿报废车辆的专项行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实行强制报废。据了解,目前9座以下的私家车(包括轿车、越野车)报废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车况良好的,车主可向交警部门申请延缓报废车辆,但从车辆使用第16年起每年要进行车辆检验2次,从第21年起每年要进行车辆检验4次。检验合格,交警部门即可核发合格标志,车辆正常使用。
目前有很多达到报废年限的私家车车况已经很差,一些车主仍然违法转让或驾驶报废车上路。对此,交警部门表示,经调查确实属于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后将车辆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依法对车辆所有人采取没收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交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加大路面管控,对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国家强制标准的报废机动车一律扣留,并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人驾驶证。扣留的机动车转交给合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