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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 违规者罚款2000
2007-03-14 13:50:2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杜筱
东北网3月14日电(记者 杜筱) 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黑龙江省在新修定的《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违犯规定的,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规定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应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清洗消毒后未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操作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消毒产品,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给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