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哈市欧洲新城小区续签物业合同 公共部分收益归业主
2007-04-19 05:59: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邹呈娣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19日电 17日,哈尔滨市欧洲新城业委会代表小区3000户业主,与“管家”——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欧洲新城管理处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在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将《物权法》中赋予业主的权益,如公共部分收益全部赋予给全体业主。公共部分收益全归业主

  据欧洲新城小区业委会成员介绍,在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许多小区都会考虑降低物业费。而欧洲新城业委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物有所值。因此,新合同里并未改变自2003年以来每平方米1.2元的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而是结合《物权法》增加了两条重要内容。首要内容就是在合同内约定了公共部分的收益完全归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在小区3000户业主陆续入住的几年时间里,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业主们认为,既然在购买住房的同时共同分摊了配套设施费用,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就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应尽快收权。由于之前法律尚未明确指出,因此,这部分的收益始终归物业公司所有。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归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欧洲新城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小区99个电梯间、道路、广场、绿地及外墙体广告的一切所得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一收益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及保管,支配权归业委会即全体业主。

  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欧洲新城管理处经理刘明玉表示,物业公司此次依据《物权法》中的相应规定,将小区公共设施、公共部分的权利如数交给业主。为此,物业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机构代业主保管这笔经费。

  2‰物业费当活动经费

  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拿出物业费的2‰,作为小区业主文体活动经费。这一约定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第二条重要内容。

  欧洲新城业委会成员说,2005年4月,为活跃小区文化生活,加强小区和谐文化建设,引导业主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业委会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主办了两个月一期的《欧洲新城文化报》。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业主评价优秀的物业公司工作者、物业就业主提出的小区问题的答复等等,都通过这张报纸传递。但办报经费一直由物业公司赞助,业委会始终缺少一笔完全属于业主的固定活动经费。

  在欧洲新城新一轮的物业服务合同里,经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自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物业公司将拿出物业费的2‰,作为业委会组织小区业主开展包括印发文化报、开展业主联谊会、组织文化活动等各种活动的经费。

  遇大问题要征求业主意见

  刘明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实际上,在这份刚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还有一点是结合《物权法》制定的——欧洲新城物业在管理小区事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决策时,物业公司必须向业委会请示,征求业主意见。

  刘明玉告诉记者,2006年9月,欧洲新城的物业服务合同就已到期,但当时考虑到业主正期待《物权法》的出台以明确权属关系,物业公司经讨论决定延期续签,等待《物权法》出台后再签订新一轮的物业服务合同。

责任编辑: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