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6日电 近日,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邮”)将欠部分热费的中北春城小区居民杨某告上法庭。杨某在随后向法院递交的反诉状中称,中北春城小区属于节能住宅,供热单位应该按照节能住宅实际用热收费。他是按照“节能住宅标准”交纳的费用,不存在欠热费的问题。
“宏邮”经理韩松说,2003年12月6日,杨某与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按用热面积计收热费,遇价格调整,按新热价标准计收,居民采暖期的全年热费应在开栓供热前一次性交清。杨某在2005年至2006年供热期和2006年至2007年供热期只交纳了部分热费,目前仍欠2696.80元。
杨某今年73岁,是黑龙江省某设计院暖通工程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他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不存在欠热费的问题。热是商品,用多少热就该交多少钱。2005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安装用热仪表的节能住宅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标准,中北春城小区为节能50%的建筑。2005年至2007年,他交的热费已经超过了现行标准的50%。
韩松表示,“宏邮”完全是按政府规定收取热费的。哈市2000年以后建成的住房都是节能建筑,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所有节能建筑都应实行按表计收热费。但到目前为止,哈市没有出台关于节能住宅热费收费的具体标准,既没有对节能住宅的评定,也没有执行标准,而且没有一家节能建筑小区按仪表计收热费,供热单位只能按政府调整的城市供热收费标准收费。节能住宅按仪表收费只是一个发展方向,居民要求按仪表计收热费,没有可操作性,其提出的这一观点对小区热费收取造成困难,影响物业经营,无奈,“宏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杨某说,他已经反诉供热单位,要求供热单位返还他多交的热费。他的理由是,首先中北春城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设在小区12号楼地下室的换热站内,属于楼前表,应按计量仪表计收热费。另外,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1.15元上调到34.55元;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宏邮”的供热形式为按吨购买蒸汽转换成热水供热,不在规定的调价范围内。因此,再按每平方米34.55元收费没有任何道理,也违反价格法。杨某在反诉状中提出,希望法院判令“宏邮”返还自2003年入住以来侵吞住户节能建筑节省的热费。
杨某认为,2003年他在购买中北春城小区住房时,开发商极力宣传小区为节能住宅,房价因此也比普通住宅高出10%左右。自入住以来,小区一直按普通住宅的标准收取热费,没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按照仪表读数计收。当年,他便要求物业公司按仪表计收热费。但物业公司始终强调哈市没有关于节能住宅热费的具体规定。杨某说,哈市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不等于可以不执行省里的规定。既然省里已有规定,就应执行省里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省级法规赋予节能住宅居民应享有的优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