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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明明白白去旅游
2007-04-27 15:11: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孝春 张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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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电 “五一”前夕,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黑龙江省消协、黑龙江省旅游协会三家联合向市民推出旅游全程温馨提示——

  在2007年“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之际,为了让游客愉快出行,保证游客在出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帮助消费者理性选择旅行社,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游客,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黑龙江省消协、黑龙江省旅游协会三家联合向市民推出旅游全程温馨提示,从选择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处理旅游纠纷、正确进行旅游投诉等方面对市民进行指导,便于消费者清楚明白旅游度假,合理维权。

  出行前谨慎挑选旅行社看清旅游广告

  目前,多家旅行社广告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其中不乏虚假、误导宣传。按照规定,旅行社的宣传广告应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如果消费者遇到旅行社名称含糊、地址不详,只有报价线路和联系电话的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因为这样的广告多不可信。有些旅行社利用广告夸大宣传吸引消费者,比如广告宣传单上罗列出许多景点,而实际并非如此。甚至还打起了“赠送景点门票”的招牌,使得消费者在旅游后才知所谓赠送的景点门票本身就是免费的,“赠送”纯属欺骗。

  认清旅行社资质

  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一下旅行社的资质,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社“三证”,即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在办理出境游时,建议游客到有出境资质的组团社报名,因为它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160万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的抵押金,同样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内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60万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的抵押金。不要与旅行社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门市部的经营范围是招徕、接待和咨询,只是一个收客网点,游客一定要与设立社的法人签订旅游合同,不能与门市部组织的团队出行。

  培养理性消费

  旅行社的报价通常有三种:一是全包价,即含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旅游保险费和综合服务费及各种税费;二是半包价,即旅行社只代办一部分,游客需自费一部分,如不含某些景点门票等;三是小包价,即旅行社只负责交通费、住宿费,其余由游客自理,所以旅行社线路报价并非越低越好。

  有一些竞争激烈的热门线路,一些不法旅行社会以低于正常成本很多的价格,来吸引游客,这就是“零团费”或“负团费”现象,这是国家不允许的。有些行程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的,实际上却大有差别。因此,游客在选择旅行社出游时,要避免过分注重价格,不要贪图便宜。因为,不合理的低价必然以牺牲旅程的品质为代价。比如降低餐标,航空公司、航班班次、住宿酒店等级、领队素质以及所包含的门票等等。在选择旅行社的同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各路线的旅游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掉入“零接待费”的陷阱。

  签订旅游合同看清细节

  游客在选好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中应将组团方式、交通标准、住宿标准、具体的旅游景点、日程安排、餐饮标准、购物次数以及违约责任等加以说明。并且消费者要关注意外旅游保险,该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消费者拿到合同后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尽可能详细。另外,对旅行社自制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消费者应当拒签,签订合同时要索要发票,旅游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游客维权的重要证据,一定要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重要凭证。

  莫忘购买旅游意外险

  如果市民准备自助游,应提前预订车票及住宿酒店,熟悉旅游目的地的交通路线、天气情况。同时,有关负责人建议,旅游者有必要为自己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时谨慎购物

  游客在逛购物景点时,要注意辨别商品的真假,避免冲动购物。对于导游员组织集中购物更要谨慎。因旅游时间比较短,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去鉴别,即使要购物也应选择信誉度较好的正规专业商场,同时要查看商场商品是否明码标价,谨防价格欺诈。购物后要主动索要有效票据,以利维权。

  正确处理行程中的纠纷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如情况确实紧急,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本省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旅游途中发生服务质量等问题,游客千万不能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避免使得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利益的侵害者,扩大损失。

  怎样进行旅游投诉

  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应及时进行交涉和协商。如协商不成,在黄金周期间可向各级假日办投诉,也可在回到报名地后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或申诉,投诉时效为90天。旅行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注意合理维权。若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投诉是要把问题讲清楚,要有书面材料。

  投诉内容应包括:1、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2、被投诉单位名称、负责人(导游、领队)姓名、地址、联系电话。3、受损害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据尤为重要,它是维权的关键。4、投诉人的要求。其次,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若遇到分歧较大、协商不成的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最好先咨询律师,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提供证据应真实有效

  旅游证据是指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另外,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赔偿请求应合法合理

  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另外,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没有依据认定精神赔偿。

  省旅游质监所:0451-87010055、87012929

  黑龙江省消协:0451-84613724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