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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地方法规促进出生性别比和谐
2007-05-14 10:41: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于国君 米娜
东北网5月14日电 记者近日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日前,我省通过了《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24条具体规定,从超声诊断仪使用监管、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限制流通等关键环节,对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明确法律责任,并配合鼓励举报等辅助性措施,将对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作用。《规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含义是每出生100个活产女婴对应出生的活产男婴数。国际公认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范围为103—107,即:每出生100个活产女婴对应应该出生103-107个活产男婴。自2001年以来,黑龙江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持续在108.3-108.9之间,已经超出正常范围的上限值。如果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不加以重视,势必造成由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导致部分年龄组,乃至整个人口的性别比失衡,影响社会稳定。性犯罪率将会增长,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将会增加,将造成一批终身未婚的无子女老人,在农村出现“老无所养”人群,影响劳动力市场性别需求,造成劳动力结构性短缺。
《规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重了处罚力度:一是加重了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二是加大了对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三是加大了对伪造医学诊断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