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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伪造材料骗过工商部门 千万资产顷刻易主
2007-05-16 16:21:0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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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6日电 仅凭一些伪造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就将资产千万的出租汽车公司的法人变更,致使公司创办人失去了对公司的所有权。4月5日,哈市道里区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告的所有权。

  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1998年注册成立,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关艳茹,2002年关艳茹将其股份转让给李东浩,李东浩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艳茹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

  2006年7月4日,哈市某媒体上刊登了一则作废声明,声称“原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30102200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盗丢失。”随后,工商部门于声明刊登当天对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进行了变更,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由李东浩变更为孙某,并核发了新营业执照。拿着新营业执照,孙某带人入主哈市联通出租汽车公司,将原公司的工作人员撵走。此时,哈市联通出租汽车公司名下拥有出租车162辆,资产总额千余万元。

  失去公司的所有权后,原公司的所有者关艳茹和法人李东浩不服,将为公司变更法人登记的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哈市道里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调查得知,“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孙某伪造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和转股协议后,向被告递交了变更该公司法人的申请,同时还向被告提供了新的《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章程》等虚假文件,并谎称原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盗丢失,并于2006年7月4日在媒体声明作废。被告随即对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第三人孙某提供的材料是伪造的,并登报谎称企业营业执照丢失,所以,被告依此做出的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不足,该行为侵害了两名原告及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销。今年4月5日,哈市道里区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责令被告撤销对哈尔滨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张坚认为,此案暴露了我国行政审批程序上有漏洞,即行政机关只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核,而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权,在实际的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为不法分子虚假变更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她呼吁,有关部门应加强行政立法的进度,避免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