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中央大街临街房禁设广告 禁止流浪乞讨或非法揽客
2007-05-28 13:37:2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乔佳 刘铁瑛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5月28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市政府拟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公开向有关单位和市民征求建议。

  临街建筑物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在步行街区其他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步行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的规划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步行街区域的道路、地下通道、楼体通道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从事经营活动。

  经停公交车收车时间有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步行街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区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设施,并加强对灯饰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夜景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据规定,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得早于21时30分收末车;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21时收末车。

  禁止流浪乞讨或非法揽客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步行街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禁止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或者绿化用地设置商服等临时用房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停放,不准挤占人行道。步行街区内禁止流浪乞讨或者非法揽客。

  不准开办排污超标经营项目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环保或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同时,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现有的非清洁能源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清洁能源设施。根据规定,步行街区内(不含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扫,及时清淘果皮箱内的污物,全天保洁。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据介绍,提建议者可在5月26日至6月4日通过网站或信函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网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立法处。邮编:150028。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