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30日电(周时锋 记者杜筱) 黑龙江省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民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这是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的。
《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办法》中,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责任人、布局、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体检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经营;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置在离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其设有独立的前处理间、独立的烹调间、独立的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防水、防尘、易清洗,烹调场所应有不低于1.5米的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自备餐具的,应为其提供洗碗洗手设施,并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食品加工应当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要烧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容器或水箱储水的,必须加装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同时还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