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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使用仨月后自燃烧毁 法院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担责
2007-05-31 16:34:0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贾晋璇 王金玲 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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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1日电 27万汽车买了3个月就自燃烧毁,家住哈尔滨市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李先生一气之下将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7万新车自燃烧毁

  2006年3月,哈市市民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了27万余元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支付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3万余元。车开回去后,李先生全家都非常高兴,觉得买了一辆这么好的座驾,到哪儿既风光又方便。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开车到某酒店和朋友吃饭聚会。到了第二天1时许,李先生的车突然起火,等李先生闻讯赶出来时,车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检查,该车机盖下方部分严重烧毁,左前轮胎完全烧毁,左侧上部构件严重过火,表面完全炭化。后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由于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后又经上级消防部门对火灾车辆电气火灾原因进行鉴定,其结论是:“经金相分析,送检的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熔痕均为过电流形成的熔痕。”

  看到消防部门的鉴定结果,李先生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生产商和销售商共担责

  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和厂家的申请,联系北京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辆进行鉴定,但厂家拒绝提供车辆图纸。中国质检协会答复:车辆已经烧损,无法对燃烧车辆再做质量鉴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的申请,法院已经委托有关部门对诉争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生产商提供的证据无法鉴定。据此,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火灾烧损的客观事实存在。依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由此应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车体自身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因该车已部分毁损,即使完全修复,该车的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为体现公平原则,被告应为原告更换一辆同类型号轿车。

  据此法院判决:该车的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同型号新轿车一辆,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

  一审判决后,该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