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6日电 日前,克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以涉嫌盗窃罪判处窃电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并给付或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克山县城镇供电局电费、违约金及罚款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54554.30元。
2004年5月,克山县城镇线路改造后,因张某某欠电费,电业部门没有给张某某进行线路改造停止了给张某某家供电。见此情况,张某某没想去补齐所欠电费,反倒私自将自家电线接到供电用户电缆线上用电,以这样的方式盗窃电能一直持续到2006年5月22日被发现,共盗电16673.58度,总计人民币7836.58元,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经构成盗窃罪。以前认为偷电和拿人东西不一样不算偷的张某某,如今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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