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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黑龙江省出口食品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06-13 14:00:5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音皓 闫春虎 马云霄
东北网6月13日电 自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所有出口食品将一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据介绍,200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据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孟繁涛处长介绍,今年1至5月份,我省出口食品1901批,涉及金额16161.3万美元,主要类别有粮谷类、肉及肉制品(偶蹄类动物产品、禽肉制品)类、蜂产品类、乳制品类等,出口到俄罗斯、日本、韩国、香港、东南亚和欧盟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引起重视,认真做好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工作,同时也要求食品出口企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标志加施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查等工作。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