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
2、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级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70%。并要求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对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3、国务院国函[2006]77号《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规定:“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到2006年,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目前,哈市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难以满足污水治理设施的需要,已处于负债运营的状态。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效能,需要及时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