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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出台新规 农民工日工作不得超8小时
2007-06-16 08:24:3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忠民 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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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6日电 记者15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哈尔滨市起草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集建议或意见。据悉,提建议或意见者可从今天起至6月23日,通过网站或信函发表自己的建议或意见(网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

  严禁任何部门向农民工违法收费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经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向农民工违法收取费用。

  据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农民工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政府对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个人证件。

  农民工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工作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就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使用童工。

  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农民工的非货币性收入。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农民工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重新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农民工子女应就近入学

  据规定,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置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非法收取费用。学校应当引导和教育师生尊重农民工子女学生,不得歧视农民工子女学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随同的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提高免疫接种率。

  据悉,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

责任编辑:杜筱